首页 > 龙南律师 > 你好律师,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什么

你好律师,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什么

admin 龙南律师 2024年03月08日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有:
1、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只要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杭州家事律师 梅州律师 成都武侯区律师 会昌律师 淮北相山区律师 南浔律师 杭州聘请法律顾问 鸡西律师 聊城律师 宿州律师 娄底律师 桂林律师 金华律师 兰州律师 济宁律师 宜丰县律师 合肥巢湖市律师 南安市律师 宜兴市律师 长沙雨花区律师 西安律师 孝感律师 杞县律师 重庆江北区律师 湖州律师 龙岩律师 金华律师 苏州律师 南京律师 昆明律师